首页>>深度研究>>前沿研究

皇甫鑫 杨亚星|数字技术何以形塑基层监督体系?—— 一个地方项目运作过程的分析

2023年09月11日 16:11来源:微信公众号“廉政学研究”作者:字体

皇甫鑫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杨亚星 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讲师、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廉政学研究》2022年第1辑关键词:数字技术;基层监督;腐败;公共权力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治理懒政背景下的绩效问责研究”(16BZZ019);浙江省社科规划“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项重点课题“基于整体性与法治化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


【 摘  要 】


   当前,数字技术已逐渐融入基层监督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形塑了基层监督体系。本文通过考察一个地方项目的运作过程,从数字技术运用于基层监督的机制与效能、双维控权进路以及要素联动效应出发,阐释数字技术形塑基层监督体系的深层逻辑。本文发现,将数字监督应用于基层监督可以通过在线化、标准化与公开化,实现全过程监督、实时监督,并缓解监督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此外,数字技术对基层监督体系的形塑作用还在于,通过监督要素的联动实现对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的双维控权。数字技术对基层监督体系的形塑作用是对集约式权力监督以及谁来监督监督者等问题的有效探索。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强政治监督,强化对公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对于基层而言,明晰权力边界、规范运行流程、形成权力约束尤为重要。这是因为“微腐败”带给群众的感受最为直接和真切,对政治生态和基层公信力的破坏也十分严重。因此,加强对基层公权力的监督应当成为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点。然而,当前基层公权力监督面临着多重现实困难,主要体现在基层权力结构、监督责任履行、监督力量保障、监督信息供给、基层治理生态等多个方面。
在基层权力结构方面,当前基层公权力监督形成了“一肩挑”体制下权力监督的问题。一方面,“一肩挑”有利于强化党的执政根基,提升党组织的领导权威;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农村发展战略的实现;减少村务开支,提高干部待遇;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村级组织运行成本。另一方面,“一肩挑”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来多主体间的权力制约与监督关系,形成了基层权力运行的集中化趋势。权力的集中化运行会增加基层治理中“一言堂”出现的可能性,加大小微权力滥用专断的风险,扰乱基层运行秩序。
在监督责任履行方面,当前存在监督效能递减与监督专业化程度低的问题。基层在中国科层体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基层的任务繁重(吴晓林、谢伊云,2020)。这不仅会造成基层干部“一人多岗”“一岗多责”,还会因上层政策执行的压力,导致“效率优先,廉洁退让”局面的出现,从而导致基层监督效能递减。此外,基层监督人员的专业性不强,对监督对象可能会出现不当监督,如过度监督或虚化监督。这也会导致基层监督人员无法很好地履行监督责任。
在监督力量保障方面,当前形成了庞大的监督规模与薄弱的监督力量之间的张力。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消除了监察真空区。但对于基层纪检监察的实践而言,监督对象普遍增幅很大。例如,北京市监察对象达99.7万人,较改革前增加了78.7万人;山西省监察对象达131.5万人,较改革前增加了53万人;浙江省监察对象达70.1万人,较改革前增加了31.8万人(本报记者,2017)。与之相对应的是,基层监督力量增强幅度显著低于监察对象的增加幅度。此外,基层“微腐败”的高隐蔽性、强危害性、长周期性、广涉及面、情况复杂、易发多发等特征,也增加了基层监督的难度。
在监督信息供给方面,当前存在监督载体缺失与监督信息隔绝的问题。信息是有效监督的关键,然而基层监督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十分严重,具体体现在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上级政府与基层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的根本原因是缺乏监督信息的载体,没有形成用于监督的整合信息库。同时,纪检监察部门尚未打通与其他诸如财政、民政等部门的数据库,无法通过数据库的信息整合和共享来保障监督信息的充分性。
在基层治理生态方面,基层监督面临的现实困难主要体现在“村霸”治理与“熟人社会”两个方面。当前,“村霸”治理在基层仍未杜绝。个别村干部利用宗族势力甚至黑恶势力,长期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给基层治理造成了严重影响,大大提高了监督难度。另外,当代中国基层具有“熟人社会”的属性。这就使监督主体易受人情的干扰而减弱对监督对象的监督,最终引发监督疲软问题,甚至形成腐败同盟。
将数字技术运用于基层监督,是当前全国各地正在探索的破解上述困境的基本思路,且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例如,贵州贵阳的“数据铁笼”、浙江温州的“智慧纪检”、浙江绍兴的“基层公权力监督平台”、湖南宁乡的“3+1+5”平台、辽宁沈阳大数据监督技术实验室、湖北恩施“三网三平台”,等等。那么,在这些实践探索背后,我们需要回答以下问题:将数字技术应用于权力监督是否提高了监督效能?数字技术是通过何种机制提升基层监督效能的?数字技术的应用对整个基层监督体系有何影响?更进一步,数字技术与权力监督的结合是否推进了权力监督一般性理论的进展?等等。
数字技术是以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伴随着数字技术应用于权力监督实践的发展,学界对此已经有了一些研究。已有研究主要从以下三条路径展开。其一,聚焦数字技术应用于权力监督的趋势。数字技术在理论上可以实现权力运行各个环节的数据化,利用技术的倒逼机制可以形塑治理体系(谭海波、蒙登干、王英伟,2019)。数字技术对权力监督的推进不应仅限于公开化,更应探索其预测性属性(殷剑,2017),从而进行分析和识别腐败风险,提高监督的针对性(过勇、杨小葵,2016),形成以技术制约权力的模式(黄其松,2018)。其二,探索数字技术应用于权力监督的机制。数字技术可以保障权力运行在线化(黄其松、邱龙云、胡赣栋,2020),从而形成对权力行为的回溯机制(张杰、李和中,2017)。数字技术可以通过信息的整合与共享(陈朋,2019)以及大数据的信息收集功能(关婷、薛澜、赵静,2019),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监督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邬彬、袁柏顺,2009),同时以数字监督平台为核心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谭海波、蒙登干、王英伟,2019),以责任约束权力。其三,梳理数字技术应用于权力监督的历史脉络与应用领域。数字技术最早应用于行政许可中的电子监察,以电子监察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邬彬、袁柏顺,2009),随后在实践中大数据等数字技术逐渐被应用于对法律(白建军,2015)、财务管理(赵术高、李珍,2015)、审计(马志娟、梁思源,2015)、网络舆情等领域的监督(彭长华,2016)。综上所述,已有研究初步形成了利用数字技术推进权力监督的总体思路,也拓展了学界和实务界对数字监督的思考空间。然而,已有研究多集中在宏观理论的建构上,缺少基于实践的机制描述与解释。基于此,本文采用案例研究的方法,对地方运用数字技术推进基层监督的案例进行系统呈现,试图揭示数字技术对基层监督体系的形塑机制,并在此基础上讨论数字监督对权力约束一般性理论的贡献。

 
二、案例选取:一个地方项目运作的呈现
为了更好地呈现数字技术应用于基层监督的过程,本文以S市推行数字监督系统为例。以S市为例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量。第一,S市较早推行纪检监察工作的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实践经验受到中央的关注和肯定。各大权威媒体都将其作为数字监督的先行者进行报道。因此,S市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数字技术在基层监督中的运用水平,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第二,笔者曾于2020年5月至9月在S市及其所辖各区(县、市)进行了为期5个月的近距离观察,并在此期间通过深入的调研和访谈,获取了详细的一手资料,因此可以更为精准地把握研究命题的现实进展。
S市于2017年尝试推出基层公权力监督平台。这一举措既是基于地方纪检监察实际情况的创新探索,也是对国家重大战略的回应。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为新时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为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现代化水平指明了工作方向。2018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息化工作规划(2018—2022年)》出台,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推动纪检监察业务与现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插上科技的翅膀。2020年,十九届中纪委四次全会提出,要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强化信息化监督平台建设,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在此背景下,充分运用数字技术推进基层监督就不仅仅是一个理论命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实践命题。
2018年8月,S市在所辖A区和B市试点基层公权力监督平台,并于2019年底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目前,全市107个乡镇(街道)已经完成了基层公权力监督平台的建设工作。该监督平台在日常监督和案件办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提高了基层监督的效率和精准度。在实践中,S市的基层公权力监督平台由四大系统组成,分别为基础信息系统、业务操作系统、政治画像系统、清廉建设系统。
基础信息系统采集了全市所有监察对象和党员的基础数据,如工作简历、社会关系、出国(境)证照使用情况等,囊括了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核心内容,如检举控告、问题线索、纪律处分、谈话函询等电子档案,可以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基层综合治理等信息的即时调取,为审查调查提供基础保障。同时,对法纪条规、案例模板、查审联席会议纪要等工作依据也可实现即点即查。业务操作系统聚焦纪检监察核心业务的在线流转,实现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案件审理、党风政风监督、巡察监督等业务的线上交办转办、审批审核。同时,村级监察工作联络站和乡镇职能线办的监督信息通过微信公众号直接上报基层公权力监督平台,实现动态采集。乡镇纪委监察办可分析研判监督信息,并实现向上转报或平行交办。市纪委监委机关、乡镇纪委监察办、派驻机构、巡察机构通过平台实现信息互通、问题互商、力量互补,有力助推了基层监督全覆盖。此外,基层公权力监督平台还整合了“三资”监督管理、“小微权力”监督管理、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等系统,通过数据导入、业务流转、统计分析、电子归档、信息继承、自动关联、预警提醒,实现了网上流转、分派处置、实时监控,大大提高了监督效率。政治画像系统聚焦可视化功能,通过采录各行政村和村主职干部监督信息生成网状雷达图,并根据画像“残缺”程度开展分色预警。该系统以统计表、趋势图、柱状图等直观形式呈现核心业务,使工作成效一目了然。清廉建设系统主要在平台上展示镇村推进清廉村居建设的图文资料,供各乡镇互相参考和借鉴。


三、数字技术应用于基层监督的核心机制与效能
包括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在内的数字技术已深深融入政务运行,说明以权力监督的智慧化提升权力监督效能在实践中具有可行性。借助数字技术推动基层监督数据化、精细化,实现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更加科学、严密、高效,业已成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点工作。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数字技术应用于基层监督可通过权力运行的在线化,以用权公开的方式实现全过程监督。将数字技术应用于政务运行的基础就是权力运行的在线化。政务信息的生成、流转都在数字平台上运行,就必然会形成权力运行痕迹。依据这些痕迹及其回溯机制可以较好地实现对权力的全过程监督,包括对权力运行的事后追究等。
第二,数字技术应用于基层监督可通过权力运行的标准化,以阈值管理的方式实现实时监督。在传统的监督实践中,监督通常发生在事后,更多的是事后问责。但事后问责的成本很高,不仅会增加整个公权力体系的正常运行成本,还会增加权力监督本身的成本。而将数字技术应用于基层监督可以用监督覆盖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其具体方式是,通过权责体系的标准化制定,为权力的规范运行设定标准和轨道。一旦出现与系统设定不符的现象,系统则立即发出提醒,使相关部门能够及早发现并处置权力运行的失范行为,甚至可以通过趋势分析进行权力失范行为的风险预警。换言之,数字技术以刚性的制度与程序约束将自由裁量权压缩在合理的空间内,以技术约束权力运行,增强对权力运行的问责。
第三,数字技术应用于基层监督可通过数据的共享与整合打破“信息不对称”的困境。信息是监督的必要条件。没有信息,监督就无从谈起。在传统的监督实践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始终存在,即监督对象的实际信息与监督机关所掌握信息之间的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会导致基层监督不能对监督对象的所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精准监督,甚至在提取信息时会出现“打草惊蛇”的情况。而将数字技术应用于基层监督,首先可以建立所有监督对象的数字档案及其关联档案,为纪检监察办案提供基础信息;其次可以联通多个基层治理相关数据库,通过数据库之间的碰撞、组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例如,通过将“三资”管理、惠农政策补贴、脱贫攻坚等数据整合到权力监督平台中,基层监督可以通过数据库的比对发现权力失范行为。
第四,数字技术应用于基层监督可通过整合多重监督力量,以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能。当前,中国国家监督体系主体多元化的趋势较为明显。对公权力的监督主要包括纪检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媒体监督、公民监督、网络监督、社会组织监督等。但这些监督力量仍然呈碎片化分布,没有形成较强的监督合力。因此,寻求协同效应是权力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监督合力和协同效应的提升有其必要性(赵园园、张明军,2020)。在此过程中,凭借数字技术构建的监督平台可以较好地整合现有监督力量,在监督平台上进行信息的汇总与分类处置,从而提升监督力量的聚合效应。
总之,数字技术通过在线化使权力运行过程留痕,从而做到痕迹管理与行为回溯,以痕迹管理带来的震慑力降低基层腐败行为发生的概率。数字系统通过设定,将各权力主体的权限责任限定在特定轨道,使其不能作出超出数字系统设定权力或阈值之外的行为,同时不可增设或减少权力运行的必要环节,从而形成权限管理与流程约束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数字平台,构建基础信息库,整合其他部门数据,通过数据库的信息碰撞实现基层监督。此外,基层监督还要构建其基于数字监督平台的统筹聚合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地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能。

 
四、双维控权:数字技术形塑基层监督体系的进路
基层监督,监督的是公权力。换言之,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和单位都应当受到监督和权力约束,即“控权”。基于此,我们可以将对基层权力的监督分为对监督主体的权力监督和对监督对象的权力监督。所谓监督主体,主要是指各级纪委监委,即行使监督权的主体;所谓监督对象,主要是指行使决策权、执行权等权力的主体。在已有的关于将数字技术应用于权力监督的研究中,更多讨论的是对监督对象的监督,而忽略了对监督主体的监督。实际上,对监督主体的监督和控权是不容忽视的。监督权的规范行使对整个公权力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监督如果疲软,则会打破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者之间的平衡,以致无法实现监督保障决策与执行的效果。反之,过度监督又会让决策权、执行权无法正常运行,甚至使行政公权力的主体出现不敢作为的情况。因此,运用数字技术实现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双维控权,是数字技术形塑基层监督体系的基本进路。在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要明确监督是治理的内在要素和重要环节,也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要正确认识把握监督和治理的内在关系,充分发挥监督的发现、评价、纠偏、完善等多种功能;通过发现国家治理体系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国家治理能力短板、不足和偏差提出预警,对脱轨权力进行修正,进而推动整改、促进改革、完善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将数字技术应用于对监督对象的控权是当前实践的主要内容,即借助数字技术,实现基层权力运行的在线化以及基层监督的分析研判。换言之,纪检监察机关不仅要利用数字技术提高工作的在线化水平,使权力受技术规则的约束,也要注重对数据变化趋势的分析,及时纠正权力运行失范的现象,探索腐败行为的分析与预警机制。在实践中,S市以数字技术为支撑,首先将各监督主体的权力、责任和不可为事项进行了清单式的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将每项权力的运行流程标准化。其次,S市将这些规范引入数字平台,从而做到在平台上以技术的方式规制权力。例如,在村级“三资”管理中,村干部就需要在平台上根据设定的步骤操作。这一方面对监督对象的权力进行了制约,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基层权力运行的专业化程度。更进一步,S市还开发了政治生态实时监测预警系统,将基层公权力监督平台与“三资”管理、基层治理四个平台等联通,通过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研判,构建预警模型,对权力运行的失范行为抓早、抓小、抓苗头。同时,S市根据预警结果生成了基层政治生态分析报告,开展分层分类处置,提升了监督质效。总体而言,数字技术的应用提升了基层监督主体的监督有效性,做到了监督关口前移,从而降低了基层权力运行失范甚至权力腐败产生的成本。
运用数字技术对监督主体的控权同样不容忽视。对监督主体的权力约束不仅可以保证基层监督的专业性,还可以给监督对象制度上的安全感;不仅可以保证监督主体合理使用监督权,还可以提高监督效能,以免造成对监督对象的过度监督或不当监督。运用数字技术对监督主体控权,最重要的在于将监督权限定在特定的轨道上。具体包括以下几点。首先,限定监督事项,明确监督边界,其中包括哪些人应该被监督、哪些事项应该被监督等。所有的监督行为都应发生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其次,限定监督流程,即应该如何监督,监督行为的发生有哪些限定流程、哪些是必经流程。绝不可增加或减少必要流程,因为流程的增加或减少通常都存在监督权不规范使用的现象,甚至可能出现监督权寻租现象等。而上述二者都可以借助数字技术更好地实现,以监督权运行的痕迹管理保障监督权的规范行使。S市纪委监委对各监督对象的监督(包括日常监督、派驻监督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基层公权力监督平台进行的,即通过平台的数据和信息对权力进行监督。这大大压缩了监督过程中人为干预的空间,降低了监督权失范运行的风险。总之,数字技术对基层监督体系的形塑不应仅限于对监督对象的权力控制,而且应扩展到对监督主体的控权,从而形成双维效应,从根本上形塑基层监督体系。


  五、要素联动:数字技术对科层组织与监督信息的整合
  数字技术通过在线化、数据化、整合化为基层的全过程监督、实时监督以及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提供了基础条件。在此基础上,数字技术对包含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在内的基层监督体系进行了整体性形塑。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整体性形塑的关键在于将与监督相关的要素整合起来。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数字技术对科层组织的整合以及数字技术对监督信息的整合,以整合促联动。
(一)数字技术对科层组织的整合
实际上,基层监督的问题不仅关乎基层治理主体,也不仅关乎问题的发生地。相应地,基层监督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基层发力,还需要上级与基层的联动;不仅需要治理单元内的行动,还需要其他治理单元的协同行动。这就需要对科层制的横向与纵向组织进行联通、整合,以实现基层监督整体质效的提升。但在基层监督的实践中,情况往往是纵向空转、横向独立。数字技术为科层组织内部纵向和横向的整合提供了可能。
S市通过公权力监督平台,实现了县、乡、村在基层监督实践中的三级联动。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县(区、市)通过基层公权力监督平台加强了对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各县(区、市)纪检监察部门能够实时掌握基层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进一步规范基层案件办理程序,提升办案质量。此外,基层公权力监督平台还把县域分散在各方面的纪检监察力量整合起来,科学合理统一调度使用,实现了监督力量的统筹。二是各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办借助基层公权力监督平台,以片区协作的机制实现监督力量的整合与交叉监督。具体来说,监察体制改革后,各乡镇(街道)的监督对象均呈倍数增长,但纪检监察干部的数量增长幅度很小。S市有3名纪检监察人员,其中专职2名、兼职1名。这就使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的地区间协作十分必要。地区之间的协作一方面可以增强监督力量,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交叉监督的方式破解基层“熟人社会”的监督难题。而数字监督在片区协作的运作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为其提供了基层协作的平台,提升了协作效率。三是各村社借助基层公权力监督平台实现基层监督信息的及时上报。各村社遴选监察信息员,负责监督本村社内部公权力的运行情况。监察信息员一旦发现失范行为,可通过与基层公权力监督平台联通的App将监督信息及时上报。同时,监察信息员扮演着信息收集员的角色,将群众举报的失范行为一同上报。换言之,基层公权力监督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群众监督与国家监督的融合,使群众反馈的监察信息实现网上流转、分派处置。
(二)数字技术对监督信息的整合
信息是监督行为的必要前提。没有信息,监督也就无从谈起。因此,通过数字技术将监督信息联动起来,是提升监督质效的有效举措。S市在基层监督的实践中十分注重整合监督信息。
首先,文书档案数字化助力纪检监察信息的系统集成。S市各地为1万多名监督对象建立了监察数据库,做到应建尽建,并且做到了信息的及时更新。此外,S市还构建了全方位的文书模板信息库,将每项权力运行事项进行规范化的线上留存,以备监督检查、分析研判等。
其次,线上数据的流转推进基层监督。S市在基层公权力监督平台实现了信访办理、问题线索处置、案件审理等业务的信息流转,变“人员跑”为“数据跑”,使权力流程更加规范化、简便化。同时,平台业务报表填写简明清晰。通过数据库关联,平台可以将自动生成的审查调查结果直接嵌入监察对象的廉政档案,使办信办案工作人员无须重复录入,切实为基层工作“减负”。
最后,跨部门数据共享提升基层监督效能。S市的基层公权力监督平台通过信息集成和系统整合,打破不同信息系统间的数据壁垒,将原先分散在各个系统的数据集中到基层公权力监督平台,实现了数据的全面共享,为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统一的信息管理和服务。一方面,S市的基层公权力监督平台可实现纵向上下联通。向上,乡镇基层公权力监督平台与县、市级信息平台联通,实现与巡察机构、委机关、派驻机构信息互通,提高了办公效率和管理水平;向下,平台延伸至村一级,拓展微信、钉钉等在线举报功能,以方便群众和纪检监察信息员监督,形成了监督“天网”,打通了基层监督的“最后一公里”。另一方面,S市的基层公权力监督平台可实现横向部门联通。S市借助数字技术,将农村“三资”监管、惠农补助发放、脱贫攻坚、工程建设等数据联通至基层公权力监督平台,有效地丰富了监督信息,提升了监督效率。

 
六、结论与讨论
数字治理是新时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向。当前,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都在探索运用数字技术提升治理效能。在基层监督实践中,数字技术的运用更有必要,因为它可以通过全过程监督、实时监督和信息共享与整合等方式提升基层监督质效。需要注意的是,数字技术对基层监督体系的形塑效应不仅应体现在对监督对象的权力约束上,还应体现在对监督主体监督权行使的约束上,从而形成双维控权体系。数字技术本身内涵的在线化与行为留痕机制为双维监督提供了可能。数字技术得以形塑基层监督体系,关键在于对科层组织内监督力量和监督信息的有机整合,并给予监督聚焦性和透明性。
数字技术对基层监督体系的形塑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权力约束一般性理论的发展。第一,为集约式权力监督提供了可能。所谓集约式权力监督,是指多种监督方式的综合监督。将数字技术应用于基层监督可以最大限度地凝聚以权力制约权力、以责任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法律制约权力等方式,形成权力监督体系,以权力监督权力,以责任的履行倒逼公权力的规范行使,发动群众和社会力量进行权力监督以及通过设定权力的范围和权力的流程约束权力,保障监督权的规范运行。第二,将数字技术应用于基层监督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这是因为数字监督平台本身具有聚合效应,可以较好地融合上级监督、下级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形成上级、下级、民众的监督闭环,破解强监督体制下较难监督监督者的问题。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基层权力监督不能过度依赖数字技术。因为国家治理需要弹性和韧性,数字监督的刚性会压缩公权力的自由裁量空间,从而使行使公权力的主体无法很好地进行治理创新。换言之,过强的数字监督会降低权力运行效率,造成制约与效能的失衡(周义程、胡雯,2021)。因此,我们要合理地看待并审慎地运用数字监督。

 
参考文献
白建军,2015,《大数据助力法律监督》,《探索与争鸣》第2期。

本报记者,2017,《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实效》,《人民日报》,11月6日,第1版。

陈朋,2019,《大数据赋能的政治生态监测预警——以邳州市实践探索的经验启示》,《探索》第2期。

关婷、薛澜、赵静,2019,《技术赋能的治理创新:基于中国环境领域的实践案例》,《中国行政管理》第4期。

过勇、杨小葵,2016,《基于大数据的领导干部廉政监督机制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第6期。

黄其松,2018,《权力监督的类型分析——基于“制度-技术”的分析框架》,《中国行政管理》第12期。

黄其松、邱龙云、胡赣栋,2020,《大数据作用于权力监督的案例研究——以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数据铁笼”为例》,《公共管理学报》第3期。

马志娟、梁思源,2015,《大数据背景下政府环境责任审计监督全覆盖的路径研究》,《审计研究》第5期。

彭长华,2016,《大数据时代网络舆论监督机制的现状及对策分析》,《新疆社会科学》第5期。

谭海波、蒙登干、王英伟,2019,《基于大数据应用的地方政府权力监督创新——以贵阳市“数据铁笼”为例》,《中国行政管理》第5期。邬

彬、袁柏顺,2009,《我国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发展趋势与影响》,《求索》第6期。

吴晓林、谢伊云,2020,《国家主导下的社会创制:城市基层治理转型的“凭借机制”——以成都市武侯区社区治理改革为例》,《中国行政管理》第5期。

殷剑,2017,《大数据引领政府权力监督智能化》,《领导科学》第36期。

张杰、李和中,2017,《权力监督体系的构建》,《重庆社会科学》第6期。

赵术高、李珍,2015,《大数据背景下的财政管理与监督流程信息化再造》,《中国财政》第8期。

赵园园、张明军,2020,《协同监督的现实困境及拓展路径》,《行政论坛》第4期。

周义程、胡雯,2021,《权力制约的权力配置维度:从思想的成长到原则的设计》,《行政论坛》第2期。

(责编:蒋来用)
分享到:
0
转载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