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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晓虎:国外注意建立健全“不敢腐”的监管机制

2015年02月06日 13:36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作者:字体

  当前,世界各国虽重视腐败监管工作,构建了不同形式、各具特色的监管机制,形成了一道道无形的“高压线”,但是监管不力、腐败丑闻迭出的问题始终挥之不去。深入研究国外加强腐败监管机制的做法及其不足对中国构建严密、有效的腐败监管机制不无参考意义。

  一、基于政治制度安排,建立健全制度性腐败监管机制,遏制腐败寻租空间

  越老古等共产党执政国家多将反腐确定为国家战略,坚持党对反腐工作的领导,形成党、政府、司法、军队等相结合的一体化腐败监管机制。越共设立由总书记任主任、中央政治局直接领导的中央防治腐败指导委员会,成员包括九名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及七名中央委员;重建越共中央内政部,负责内部政治和反腐工作,以强化腐败监管力度和查处重大腐败案件。2013年越南政府监察总署共查处45起重大贪腐案,涉及99人,涉案资金达到1670万美元。老挝2012年l2月通过《到2020年反贪污腐败战略》,明确反腐的重要性、目标、具体措施和办法;2013年6月通过《关于干部财产和收入申报制度的规定》,明确党对财产申报工作的领导以及各级政府监察机关的主体地位,详细规定申报对象及申报内容、分类和时限,明确对申报材料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不实申报的惩处。古共视反腐为关系到党和国家命运的斗争、保卫革命成果的斗争,高度重视腐败预防工作,颁布《国家干部道德法规》,对党员干部提出高标准的道德要求;在中央、省、市设立三级监督和监察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强化党内监管;重视党外举报,设立由一位中央政治局委员领导的全国群众举报委员会;设立对全国人大和国务委员会负责的共和国总审计署,强化腐败监管力度。古共中央在惩治腐败问题上态度坚决,在特殊时期规定领导干部贪污受贿金额在300比索(约12美元)以上者不论职务高低一律免职,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l992年以来,古共先后有两位中央政治局委员因与不法商人有牵连或以权谋私被免职、判刑。

  资本主义国家在腐败监管设计上多强调制衡原则,监管机构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在形式上,既有传统的议会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也有独立机构监督,如反贪委、独立检察官、廉政官、审计署等,形成相对规范的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最高反腐败协调与执法机构,联邦与州、州与州之间的情况不尽相同,调查公共部门腐败的权力分散到政府各部门的监察长办公室、司法部刑事局、联邦调查局、联邦税务局犯罪调查办公室等几十个联邦执法机构。巴西国会参众两院可单独或联合监督、调查大案要案,联邦警察局负责调查包括腐败、洗钱在内的刑事案件,联邦监察总署设有预防腐败、透明建设、监察专员等机构,联邦检察院可独立调查违反公共利益的案件。巴西总统罗塞芙上任十个月,政府24个部门中就有五位部长因涉嫌腐败被司法机关指控而去职。新加坡总理公署贪污调查局独立行使国家肃贪职能,由总统任命、向总理负责,可以行使刑事诉讼法赋予的一切与调查相关的特别权力,无需逮捕证即可先行逮捕任何涉嫌贪污受贿的人。该局内控机制也非常有效,近期,前助理司长杨少雄因挪用176万新元公款被判刑十年,局长陈宗宪连带被撤。加拿大审计署负责对腐败的监管、打击,由议会设立并向议会负责,其领导人一般由反对党代表担任。腐败监管机构除预防、惩治腐败外,有时还被赋予一定的人事任命监督权,如近期印尼反贪委确认新总统佐科提交的43位部长候选人中有八人未通过清廉审查,必须重新提名。

(责编:钟义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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