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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反腐败立法的特点及启示

2015年04月06日 06:51来源:学习时报作者:马怀德字体

  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治反腐渐成共识。加强反腐败立法,需要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立法实际和反腐败需要,制定系列法律法规,形成预防惩治腐败的法律体系。

  法治反腐是多数国家行之有效的做法。很多国家制定了大量的反腐败法律,逐渐形成预防惩治腐败行为的法律体系,收到良好效果。从各国反腐败立法的规律看,呈现出以下特点。

  注重事先预防腐败的立法。多数国家都有预防性的制度规范,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约束政府和政府官员的行为,防止腐败滋生和蔓延。如美国有《政府行为道德法》,英国有《荣誉法典》和《防腐化法》,新加坡有《防止贪污法》和《公务员惩戒规则》,德国有《利益法》《回扣法》《反腐败法》等。这些法律规定,禁止公务员经商、禁止接受礼品,限制兼职,实行回避制度等。其中美国的预防腐败立法内容详尽、可操作性强。具体包括:有关财产申报的制度;有关公职人员行为准则的规定;有关政治捐款的规定;有关行政公开的规定;有关涉外贿赂的规定;关于廉政机构的规定,等等。

  注重将公务员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规范。美国在1978年修订的《文官制度改革法》对政府雇员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公职人员必须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不得贪赃枉法、不得以权谋私、不得营私舞弊、不得参加政治捐款等政治性金钱收受活动。新加坡政府先后出台了《公务员法》《公务员纪律条例》《防止贪污法》《财产申报法》《现行反贪污法》《没收非法利益条例》等,同时还配套出台了一套五卷本《指导手册》。菲律宾在1989年推出《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和道德标准法》,以立法形式规范公职人员的从政道德,并以法制的力量保证其有效实施。

(责编:钟义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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